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93號
ILDV,112,司促,1993,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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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吳子寜

何允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808元,及自
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滯納金2,400元及違約金3,780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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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