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嚴于芮
楊妹花
一、㈠債務人嚴于芮(原名嚴苡安)、楊妹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64,55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
5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嚴于芮(原名嚴苡安)應向債權人給付1,773元,及
自民國111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㈢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嚴于芮(原名嚴苡安)、楊妹花連
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