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馮憶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837元,及其中35
,271元部分,自民國99年3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