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64號
ILDV,112,司促,1564,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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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李秀子(即李銀財之繼承人)


李曉雯(即李銀財之繼承人)


李曉惠(即李銀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銀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357,750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15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銀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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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