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4號
ILDM,112,訴,44,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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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元暉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8785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
112 年5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陳信如
通 譯 潘柏樺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黃元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元暉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可預見交付自己之金 融帳戶予不熟識之人使用,該金融帳戶可能因此遭他人自行 或轉由詐欺集團成員供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並供收受、提領 詐得之款項使用,以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 及所在,因此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 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8日17時57分前之某日時,在 宜蘭縣五結鄉某全家便利商店,以不詳代價,將所申辦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 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該詐欺集團利用其上開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作為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該詐欺集 團取得黃元暉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 詐術,分別詐騙徐盛文、鍾勝雄、林恩廷3人,致徐盛文等3 人均陷於錯誤,分別遭詐騙13萬1832元、8萬2000元、6萬元 ,其中附表「匯款日期/金額」欄內所示之1萬元、3萬元及2



萬2000元、3萬元,係匯至黃元暉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並旋遭領出,因此產生遮斷金流,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嗣徐盛文、鍾勝雄、林恩廷發現 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 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曾尚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信如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金額 匯入帳戶 1 徐盛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前某日,以社群軟體LINE暱稱「Feiya」聯絡徐盛文,邀徐盛文投資比特幣賺錢,致徐盛文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0年4月8日21時32分許至111年4月20日0時24分許,陸續匯款4筆共13萬1832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其中第4筆111年4月20日0時24分許匯款1萬元,係匯至黃元暉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1年4月20日0時24分許、1萬元 黃元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2 鍾勝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以社群軟體Twitter暱稱「熙娜」認識鍾勝雄並加LINE好友後,陸續以LINE暱稱「熙娜」、「小時代娛樂-總經理chin」、「魚魚」聯絡鍾勝雄,佯稱「購買約會套票」、「約見面需付押金」云云,致鍾勝雄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0年4月18日17時57分許、同年4月19日18時3分許、同年5月2日15時13分許,陸續匯款3萬元、2萬2000元、3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總計遭騙8萬2000元,其中第1筆3萬元、第2筆2萬2000元,係匯至黃元暉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①110年4月18日17時57分許、3萬元 ②111年4月19日18時3分許、2萬2000元 黃元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3 林恩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以社群軟體Twitter暱稱「Pink_妤柔」認識林恩廷並加LINE好友後,陸續以LINE暱稱「Pink_妤柔」、「總機菁兒」、「副總機魚魚」聯絡林恩廷,佯稱「購買約會套票」、「約見面需付押金」云云,致林恩廷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0年4月20日16時18分許、同年4月23日19時11分許,陸續匯款3萬元、3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總計遭騙6萬元,其中第1筆3萬元,係匯至黃元暉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並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 110年4月20日16時18分許、3萬元 黃元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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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