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2年度,7號
ILDM,112,簡上,7,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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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中
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713號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419號、第2478號、第2658號、
第3669號、第4682號、第4732號、第5024號、第5224號、第5405
號、第5555號;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7608號、第7788
號、第8098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2號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信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信富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 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 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 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 初之某日,在宜蘭縣○○鎮○○路000號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外,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金額,將其所申辦 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印章及開通網路銀行密函等物件(下稱本案帳戶),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該人或其所屬詐欺集團 得以任意使用本案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 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嗣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黃信富所交付之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 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即彭愛智、屠 佳雯余俊樑宋政杰、戴廷津、林雯香覃俊榮、劉美珍呂詩婷林俊村、柴仁傑、孫心怡吳鴻陞吳榮濱、朱 龍鎮等人行騙,致彭愛智等15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黃信富所交付之 本案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或轉匯至其他人頭



帳戶,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 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 去向,黃信富則取得詐欺集團交付之對價18,000元。二、案經彭愛智、屠佳雯余俊樑、戴廷津、林雯香劉美珍呂詩婷林俊村、柴仁傑、孫心怡吳鴻陞吳榮濱、朱龍 鎮等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羅東分局、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峽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楊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樹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白河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黃信富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與書 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 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而認以此做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 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自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信富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彭愛智、屠佳雯余俊樑、戴 廷津、林雯香劉美珍呂詩婷林俊村、柴仁傑、孫心怡吳鴻陞吳榮濱朱龍鎮、被害人宋政杰覃俊榮於警詢 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 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 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使用,容任對方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收受 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 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 定係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 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 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自應認被告僅



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 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本案詐欺集團得 以分別詐騙各如附表「被詐欺人」欄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 錯誤,因而交付財物,且此一提供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雖未敘及犯罪事實欄一所載 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犯行),既 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分別以111年度偵字第7608號、第7788號、第809 8號及112年度偵字第4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本院自 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均自 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四、上訴之判斷
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號移送併辦部 分(即附表編號15),與被告業經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原審 判決未及審酌被告如附表編號15所示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未 及審酌此部分造成告訴人朱龍鎮損害之犯罪情節,量刑亦容 有未洽。則檢察官以本案有原審未及審酌前開併辦事實為由 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詐騙盛行, 竟將本案帳戶資料出租他人使用,使詐騙集團成員得據以作 為詐騙及洗錢工具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騙風氣,致使無辜 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詐騙者 之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之去向,益增告訴人、被害人等求償 之困難度,行為殊不足取;兼衡被告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 賠償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失等犯後態度,暨其 於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外包商工作、未婚 、尚有身障母親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各告訴人、被



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沒收:
  被告因出租本案帳戶資料,獲得18,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 於審理時供述無訛,此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上訴,檢察官劉怡婷、董良造移送併辦,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詐欺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證據 偵查案號 1 彭愛智 110年11月28日20時許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2日10時16分許 10萬元 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屏東警卷第17至28頁)、告訴人彭愛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屏東警卷第29頁)。 111年度偵字第2419號 2 屠佳雯 110年7月間某日起 搶購海外代購網站商品,再轉售以賺取差價 111年1月11日15時36分許 20萬元 告訴人屠佳雯提供之海外代購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4張(羅東警卷第15至18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8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428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羅東警卷第19至26頁)。 111年度偵字第2478號 3 余俊樑 110年12月25日15時許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1日10時23分許 2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1年3月4日彰羅字第1110063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11偵2658卷第9至14頁背面)、告訴人余俊樑提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111偵2658卷第15頁及背面)、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53張(111偵2658卷第17至27頁)。 111年度偵字第2658號 4 宋政杰 110年12月初某日起 經營購物平台以賺取差價 111年1月10日15時18分許 25萬3,300元 被害人宋政杰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充值帳單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畫面擷取照片148張(111偵3669卷第20至32、34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22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655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3669卷第41至45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3669號 5 戴廷津 110年12月24日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1日11時52分許 2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8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428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4682卷第22至26頁背面)、告訴人戴廷津提供之LINE、「IBKR_APP」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9張(111偵4682卷第37至41頁)。 111年度偵字第4682號 6 林雯香 110年12月16日上午某時起 投資黃金以獲利 111年1月10日15時21分許 1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8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428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4682卷第22至2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4682號 7 覃俊榮 110年12月25日起 經營購物平台以賺取差價 111年1月11日15時51分許 17萬3,600元 被害人覃俊榮提供之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彰化銀行存款憑條畫面擷取照片2張(111偵4732卷第18頁背面、21頁背面)、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4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1952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4732卷第22至2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4732號 8 劉美珍 111年1月6日起 包裹退貨須先行付款 111年1月12日13時22分許 10萬元 告訴人劉美珍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6張(111偵5024卷第22、25至28頁)、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1年3月1日彰羅字第1110056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11偵5024卷第31至37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5024號 9 呂詩婷 111年1月6日3時許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1日11時4分許 3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1年3月22日彰羅字第1110077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5224卷第10至17頁背面)、告訴人呂詩婷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虛擬貨幣投資平台畫面擷取照片2張(111偵5224卷第33、36頁)。 111年度偵字第5224號 10 林俊村 110年11月1日起 投資博奕網站以獲利 111年1月11日15時16分許 13萬8,000元 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5405卷第23至26頁背面)、告訴人林俊村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111偵5405卷第37至42頁)、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畫面擷取照片88張(111偵5405卷第47、49至54頁背面、57至61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5405號 11 柴仁傑 111年1月12日起 買賣遊戲帳戶,但款項遭凍結,需支付款項以解凍 111年1月12日15時31分許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6月29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771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5555卷第7至10頁背面、15頁)、告訴人柴仁傑提供之手機行動轉帳往來明細、臉書、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8張(111偵5555卷第21至28頁背面、29頁背面至43頁)。 111年度偵字第5555號 111年1月12日15時34分許 4,000元 12 孫心怡 110年11月初某日起 投資虛擬貨幣挖礦平台以獲利 111年1月12日13時44分許 3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5月16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5582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7608卷第9至18頁)。 111年度偵字第7608號 13 吳鴻陞 110年12月底某日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2日14時44分許 40萬元 告訴人吳鴻陞提供之新竹縣芎林鄉農會滙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45張(111偵7788卷第39、50至68頁背面)、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1年4月7日彰羅字第1110094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錄IP歷史資料(111偵7788卷第41至49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7788號 14 吳榮濱 111年1月6日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0日14時19分許 200萬元 告訴人吳榮濱提供之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11偵8098卷第19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2月16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1342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8098卷第20至24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8098號 15 朱龍鎮 110年12月起 投資黃金期貨以獲利 111年1月12日13時34分 30萬元 告訴人朱龍鎮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偵42卷第18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8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428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2偵42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偵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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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