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洪淳正
被 告 王浩雨
許哲維
莊正威
李彥融
陳穆寬
呂皇樺
陳儒剛
汪明耀
李登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浩雨、許哲維、莊正威、李彥融、陳穆寬、呂皇 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洪淳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 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對被告傅榆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刑事 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傅榆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原告請求被告李柔嫻、呂亭儀 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