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21號
ILDM,111,重附民,21,2023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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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葉美珍
被 告 王浩



許哲維

莊正威

李彥融

陳穆寬

呂皇樺

陳儒剛

汪明耀


李登瀚
呂亭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浩雨、許哲維莊正威、李彥融、陳穆寬、呂皇 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呂亭儀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葉美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三、至原告對被告傅榆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刑事 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傅榆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原告請求被告李柔嫻、埼鑫科



技有限公司陳俊宇陳侑熙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判 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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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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