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戴榕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