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徐美惠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徐燕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 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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