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48號
SLDV,112,訴,748,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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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孟佳恩即孟繁琳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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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