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劉秀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殷郁亭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雖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惟其於起訴狀所載尚有欠缺
,且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補正起訴狀記
載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與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
(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補正「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
請求給付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應於聲明內表明具體之總金
額;如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應於聲明內表明具體之行
為)。
(四)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補
正本件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後,依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核算並補繳裁判費;或載
明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若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
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
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