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謝正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桂淑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BKM-62
89號汽車各1輛,並陳報該等車輛扣除未繳車貸後現值合計約新
臺幣(下同)600,000元,暫以原告陳報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