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6號
SLDV,112,補,246,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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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張美娥
訴訟代理人 陳福壽
被 告 李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無權占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攤位移除。依原告主張上開攤位占用
面積為1坪(換算為3.3058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民國111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21,000元/平方公尺,依此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0,582元(計算式:221,000元×3
.3058平方公尺=730,5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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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