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67號
SLDV,112,聲,67,2023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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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余樹清
相 對 人 石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代理人李佳芳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李佳芳律師」;及關於相對人「代理人劉家成律師」、「送達代收人楊玉婷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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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