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債 務 人 潘淑靜
代 理 人 謝宗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 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有無工作?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 容各為何?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 費、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應提出自民國109年9月起迄今之 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 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 年9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5.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 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 屋為何人所有?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戶 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6.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 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 領取1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領取之時間、 匯入何帳戶及資金流向。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9.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1.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 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 ?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2.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迄今遭強制 執行扣款共計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4.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暨其 金額。
15.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之債務為 企業貸款,請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經營公司或商號?林宇瑋與 債務人之關係為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