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王文宏
相 對 人 廖建富
廖文娟
廖聿庭
廖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9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120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每人各負擔1/5。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460元,則相對人每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為2,092 元【計算式:10,460÷5=2,09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