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蕭永龍
相 對 人 朱浩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所立借款債務契約發生之債 務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 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26日,經110年12月28日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影本等件為 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