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7號
SLDV,112,司拍,37,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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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邱姬津
相 對 人 王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6日向伊借 款新臺幣(下同)5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8月15日,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550萬元之 抵押權為擔保,於111年5月1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 ,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等件為證。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行義段 三 184 1132.98 10000分之261 建物︰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途及面積 1 30614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行義段三小段18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第 4 層:88.54 陽台:11.3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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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