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輝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庸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6,788元,及自民國11年8月
24日起至112年2月24日止,掛帳之利息新臺幣38,094元,自
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9
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