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吳子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惟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5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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