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暉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嚴可達、嚴仲唐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嚴可達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嚴可達已於民國111年1月29日死亡。依 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次按查 本件債務人嚴仲唐住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 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 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