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05號
SLDV,112,司促,5405,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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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周昱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游智翰、吳敏慈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皆設於臺北○○○○○○○○○,其送達處所不 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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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