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忠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41元,及其中新臺幣7,49
4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7日起向聲請人申請
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7494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4
147元,共計新臺幣2164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
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