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127號
TCDV,106,司促,20127,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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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2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蘇秀瑩
債 務 人 李茂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
   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繳息明細乙份、戶
  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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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