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18號
SLDV,112,司促,5318,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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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湘茹
林金塗
張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9,69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3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694元 林金塗林湘茹張春美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2 新臺幣119694元 林金塗林湘茹張春美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2.525% 003 新臺幣119694元 林金塗林湘茹張春美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694元 林金塗林湘茹張春美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湘茹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明志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林金塗張春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358,700元整。約定倘借
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湘茹就讀學校學程結束
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19,694元(逾期利息
、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林金塗張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
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12月21日、112年3月2
9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
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貸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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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