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246號
SLDV,112,司促,5246,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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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鈺壬李坤長之繼承人


陳鈺芬李坤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坤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162,138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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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