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044號
SLDV,112,司促,5044,202305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2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