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25號
SLDV,112,司,25,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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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廖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廖尚文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 完結,並經相對人唯一董事即董事長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 件保管人,亦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 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身分證 影本、相對人董事長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12-16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 司字第344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03號卷宗查核屬實,揆諸 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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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