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拉沙德 艾爾舒巴義(Rashad Elsubaihi,丹麥籍
)
代 理 人 賴顗竹會計師
相 對 人 丹麥商柏拉里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指定拉沙德 艾爾舒巴義為丹麥商柏拉里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
,並經相對人母公司董事會同意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
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
清算財務報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相對人母公司之單一董事
決議書及其中譯本、股東決議書及其中譯本、財務簿冊保管
人承諾書及聲請人之護照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
第9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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