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34號
SLDV,112,勞補,134,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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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陳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萬6,4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
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醫療
費用補償、工資補償、延長工時工資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是就
原告前開請求給付,除請求醫療費用3,770元部分外均應暫免徵
收3 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900元(計算
式:5,620-512,662/516,432*2/3*5,620≒1,900)。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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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