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2年度,13號
SLDV,112,再易,13,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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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施玉玲
再審被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18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 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再審原告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 起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 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112年3月2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4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同年3月31日送達再審原告, 惟再審原告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 院卷第30-44頁),依上開規定,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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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