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10號
SLDV,111,家繼簡,10,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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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李銘生

訴訟代理人 盧佳宏
被 告 郭燦煌
郭淑芬
李銘昌
李銘春

王李麗美

李黃素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 附表一、二之記載,有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戶籍謄 本可憑,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附表:
編號 判決欄位及頁數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當事人欄:判決第1頁第9行 王李美麗 王李麗美 2 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1頁第21行、第2頁第4行、第3頁第12、20行 王李美麗 王李麗美 3 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3頁第6、8、10行 郭李月足郭月足 4 附表一:判決第4頁附表一分割方法欄 王李美麗 王李麗美 5 附表二:判決第5頁附表二繼承人姓名欄 被告王李美麗 被告王李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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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