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94號
SLDV,111,司執消債清,94,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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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異 議 人
即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異 議 人
即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莊玲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廖育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蕭志
債 務 人 莊麗秋(原名蕭莊麗秋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蔡維哲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上列異議人等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編號五相對人即債權人廖育珊之債權,應予剔除。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編號十三相對人即債權人莊玲玲之債權,應予剔除。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 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 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 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意旨略以:  關於編號五相對人即債權人廖育珊、編號十三相對人即債權 人莊玲玲及編號十四相對人即債權人蕭志伊之債權,該民間 債權人未提供債權證明文件,其是否有虛增債權實屬可議, 請債務人說明與鈞院調查其債權依據之合理性、往來明細及 資金流向,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補正債權債務證明文件,相對人 及債務人逾期未為補正,而本件就相對人廖育珊莊玲玲部 分,僅有債權陳報狀,未能提出資金流向或交付借款之證明 文件,難僅憑相對人之陳報狀與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即認相 對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債權存在,是異議人異議有理由,相對 人編號五廖育珊、編號十三人莊玲玲之債權應予剔除。又相 對人蕭志伊部分,業經債務人及相對人提出借據、本票7紙 影本(見本院卷第112至116頁),其債權日期、數額核與債務 人所提相當,並就清償部分予以扣除,得認相對人蕭志伊所 提債權真正,異議人所為之異議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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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