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莊橙啟
莊廷飛
歐秀梅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 人 蕭群育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莊月姿
兼訴訟代理人 莊立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由莊橙啟、莊廷飛(下合稱莊橙啟等二人) 起訴主張:其等係被繼承人莊萬能(歿於民國107年5月8日 )之子即莊萬能之繼承人,而莊萬能之妹即被告莊月姿、莊 月姿之子即被告莊立謙於莊萬能過世後,偽以莊萬能之名義 填載保險費付款授權書,再以莊萬能為保險契約受益人,向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提出付款授權 書以為保險費之繳納,令南山人壽得於莊萬能帳戶內扣繳保 險費,致生損害於莊萬能之全體繼承人,故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請 求被告連帶還款予莊萬能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情,因屬 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應由被繼承人莊萬能之全體繼承人共 同起訴,經莊橙啟等二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聲 請追加莊萬能之配偶歐秀梅(即莊橙啟等二人之母親)為原 告,並陳明因歐秀梅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 第1號、109年度輔宣字第1號,及109 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裁 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莊月姿為監護人確定,是莊月 姿與歐秀梅於本件訴訟存有利益衝突,而併聲請為歐秀梅選 任特別代理人(見本院訴字卷㈠卷第244至246頁)。嗣經本 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選任蕭群育為歐秀梅之特別代
理人,該特別代理人並具狀表示同意與莊橙啟等二人共同起 訴擔任原告(見本院訴字卷㈠第351頁),是本件原告為莊橙 啟、莊廷飛及歐秀梅三人。
貳、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返還新台幣(下同)44 3萬0,850元予被繼承人莊萬能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如前述並陳明訴訟標的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嗣於審理中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443萬0,850元予被繼承人莊萬能之全體 繼承人公同共有,及自112年1月20日(即原告112年1月10日 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因被告抗辯莊萬能之財產 是其生前委託用於照顧歐秀梅、莊萬能與被告間有委任關係 存在,則原告併主張縱認有該委任關係且未因莊萬能死亡而 當然消滅,原告亦繼承該委任契約,原告得依民法第549條 第1項及類推適用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委任契約,並依民 法第549條、第179條、第767條及類推適用信託法第63條等 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存於莊萬能帳戶之443萬0,850元,而 追加此部分訴訟標的(見本院訴字卷㈡第101至102頁)。經 核原告追加請求利息部分,乃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 原告追加訴訟標的部分,與原起訴主張部分,均係基於主張 被告於莊萬能過世後,取得並保有莊萬能帳戶內之款項443 萬0,850元為無據之同一基礎事實;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程序上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被繼承人莊萬能之繼承人,莊橙啟、莊廷飛分別為莊 萬能之長子及次子,歐秀梅為莊萬能之配偶,而被告莊月姿 為莊萬能之胞妹,莊立謙為莊月姿之兒子。被繼承人莊萬能 於106年間罹患食道癌,107年4月24日因食道癌末期入住國 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安寧病房,旋即於107年5月8日過世。 莊萬能過世後,其存款即已成為遺產,詎被告於莊萬能過世 後,偽以其名義填載保險費付款授權書,再以莊萬能為保險 契約受益人,向南山人壽提出付款授權書以為保險費之繳納 ,令南山人壽得於莊萬能之帳戶內扣款保險費,被告之行為 已生損害莊萬能之全體繼承人,其中相關保單內容如下:㈠、被告莊月姿為要保人,以其配偶莊振泰為被保險人,向南山 人壽購買保單號碼「Z000000000」保險契約(下稱系爭甲保
單),並以莊萬能為受益人,於107年5月17日以莊萬能之名 義簽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下稱系爭107年5月17日付款 授權書),令南山人壽於107年5月25日自莊萬能名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嘉泰分行帳戶(下稱系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扣 款203萬0,850元。
㈡、被告莊月姿為要保人,以其女兒莊文婷為被保險人,向南山 人壽購買保單號碼「Z000000000」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乙保 單),並以莊萬能為受益人,於107年5月11日由被告莊立謙 以莊萬能之名義無權填載「保險費付款授權書」,向南山人 壽提出購買保險契約的要約(此時保費金額為220萬元), 並檢附該「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下稱系爭107年5月11日付 款授權書);嗣再於107年5月28日向南山人壽提出系爭乙保 單之契約變更申請書,將保險金額提高到240萬元,並檢附 以莊萬能為付款授權人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下稱系爭 107年5月28日付款授權書),而南山人壽亦再依該保險契約 及被告無權填載之付款授權書為憑,於107年5月30日自莊萬 能之系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扣款240萬元。
(上開二份保險契約,以下合稱系爭保單;上開三份保險費付款 授權書,以下合稱系爭保險費付款授權書)
㈢、被告莊月姿既為系爭保單之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然被告莊立謙為南山人壽之保險業務員,因得知南山人壽 同意由受益人出具付款授權書以為要保人保險費之繳納,而 令南山人壽於不知情之狀況下,自莊萬能之系爭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扣款,達到侵害繼承財產之目的;否認被告抗辯原告 莊橙啟等二人已喪失莊萬能之繼承人身分,是否該當於民法 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重大之虐待,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 衡量,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而咨意剝奪繼承人之地 位,本件兩造間另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7 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 4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70號、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7號;下稱【另案民事訴訟】),經原 告就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後,雖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但並 無支持二審判決認莊啟橙等二人已喪失繼承權之看法。系爭 保險費付款授權書已由調查局鑑定與莊萬能筆跡筆劃不同, 足證莊萬能並未委任被告就其名下443萬0,850元以南山人壽 2份保單、3份付款授權書進行扣款,被告共同偽造行使莊萬 能名義填載之系爭保險費付款授權書,損害莊萬能之全體繼 承人權利。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767條等 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返還443萬0,850元予被繼承人莊萬能之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二、至於被告抗辯莊萬能之財產是其生前委託用於照顧歐秀梅, 被告莊月姿與莊萬能間具有委任關係存在,故可取得莊萬能 之遺產云云,原告說明如下:被繼承人莊萬能既已死亡,依 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當然消滅;縱認未消滅,原告 亦繼承該委任契約,則原告得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及類推適 用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委任契約,並依民法第549條、 第179條、第767條及類推適用信託法第63條規定,請求被告 返還原存於莊萬能名下帳戶存款443萬0,850元。 三、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443萬0,850元予被繼承人莊萬能之全體繼承 人公同共有,及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辯稱:
一、莊橙啟等二人並未與父母同住,長年未曾過問父母之生活狀 況,歐秀梅早在多年前即因罹患路易氏體失智症,不能自理 生活,長年以來均由莊萬能照顧,嗣因歐秀梅之病情加劇, 由莊萬能安排歐秀梅住在澎湖縣私立四季常照養護中心(下 稱四季養護中心)。莊萬能於106年間罹患食道癌,之後病 情惡化,107年4月24日入住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安寧病房 ,並於107年5月8日過世,原告莊橙啟等二人未看顧莊萬能 ,也鮮少到養護中心探望歐秀梅。莊萬能生前對於莊橙啟等 二人的不孝行為痛心疾首,在確定自己罹患食道癌將不久於 人世之際,知道身後事無法交託於莊橙啟等二人,於是莊萬 能主動找上自己最信任的人即被告莊月姿,交待被告莊月姿 妥善照顧歐秀梅並代其支付母親陳忍的生活費及其身故後的 喪葬費等支出,此有兩造間另案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11年度上字第70號判決所援引之錄音譯文、及莊萬能 委請被告莊立謙所代筆書立之遺囑可稽,至於上開支出的經 費來源,則以授權任職南山人壽的外甥即被告莊立謙將其系 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款扣款以躉繳保險費等方式支應,莊 萬能於臨終前確有授權被告莊立謙代為處理保險事宜,並在 系爭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上親自簽名。而莊萬能過世至今已4 年多,被告莊月姿仍然持續繳納歐秀梅的長照費、醫療費等 。
二、本件原告不外係以「莊萬能之合法繼承人」自居,主張被告 侵害莊萬能之全體繼承人之繼承財產,惟原告莊橙啟等二人 與莊萬能之父子關係疏離,平日甚少探望莊萬能,其等於莊 萬能罹病期間均未在其旁照顧,莊萬能心寒而深感不滿,於
莊萬能入住安寧病房後,證人莊文能通知莊橙啟等二人該情 ,莊橙啟僅至安寧病房探視一次,莊廷飛則始終未予探視, 原告莊橙啟等二人於莊萬能生前並未給予莊萬能生活費,亦 未支付莊萬能之醫療費,是其等之該等行為足以使莊萬能之 尊嚴盡失,身心嚴重受創,難謂非屬對莊萬能施以重大侮辱 行為,莊萬能因而於其生前錄音譯文及所立遺囑中,明確表 示原告莊橙啟等二人不得繼承其遺產,堪認已喪失繼承權。 至於系爭保險費付款授權書送筆跡鑑定結果,雖認與莊萬能 平日筆跡筆劃不同,惟因莊萬能簽名時已是癌症末期,人在 病榻上已無力下床,體力透支導致運筆方式與平常體力良好 時略有不同,故筆跡鑑定判斷實屬有誤;依照上開錄音譯文 及莊萬能委請被告莊立謙代筆書立之遺囑,在在證明莊萬能 有授權莊立謙代為處理保險事宜,被告又何必冒著不必要的 法律風險代莊萬能簽名?況莊萬能的簽名難以模仿,被告也 不具備仿照他人簽名的技術能力,如何仿簽。
三、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莊萬能為被告莊月姿之兄、被告莊立謙之舅、原告莊橙啟等 二人之父親,已於107年5月8日過世(見北院司調字卷第11 至17頁之戶籍謄本、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7年5月9日診 斷證明書)。
二、被告莊月姿透過擔任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員之被告莊立謙,於 107年5月17日向南山人壽購買系爭甲保單(以莊月姿為要保 人、其配偶莊振泰為被保險人、莊月姿及莊萬能為受益人) ,並檢附以莊萬能名義簽立之系爭107年5月17日保險費付款 授權書(「留存印鑑/存戶簽章」欄內有「莊萬能」簽名) ,載明授權自系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扣款繳納保險費;南山 人壽因而於107年5月25日自系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扣款20 3萬0,850元(見北院司調字卷第19至25頁之年金保險要保書 A版、系爭107年5月17日保險費付款授權書,及國泰世華銀 行對帳單)。
三、被告莊月姿透過擔任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員之被告莊立謙,於 107年5月11日向南山人壽購買系爭乙保單(以莊月姿為要保 人,其女兒莊文婷為被保險人、莊萬能為受益人),並檢附 以莊萬能名義簽立之系爭107年5月11日保險費付款授權書( 「留存印鑑/存戶簽章」欄內有「莊萬能」簽名),載明授 權自系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扣款繳納保險費;嗣再於107年5 月28日提出該保單之契約變更申請書,將保險金額提高為24
0萬元,並檢附以莊萬能名義簽立之系爭107年5月28日保險 費付款授權書(「留存印鑑/存戶簽章」欄內有「莊萬能」 簽名),載明授權自系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扣款繳納保險費 ;南山人壽因而於107年5月30日自系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扣款240萬元(見北院司調字卷第27至43頁之厚利旺利率變 動型年金保險甲型要保書、系爭107年5月11日保險費付款授 權書、契約變更申請書、系爭107年5月28日保險費付款授權 書,及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四、莊萬能於106年間罹患食道癌,於107年4月2日至三軍總醫院 澎湖分院急診診治後離院;於107年4月3日前往高雄長庚醫 院尋求治療,4月4日至10日在該院住院;於107年4月10日出 院後至被告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家中居家照護,4月22日至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急診診治後離院;於10 7年4月24日入住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安寧病 房,直至5月8日過世(見北院司調字卷第15頁之國防醫學院 三軍總醫院107年5月9日診斷證明書,本院訴字卷㈠第214頁 之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急診病歷,本院訴字卷㈡第104至109 頁之高雄長庚醫院病歷摘要,及被告莊月姿前經原告莊橙啟 等二人提出偽造文書告訴之刑案〈即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512號偽造文書案件,下稱【澎檢刑案】〉他字卷 ㈠第75至371頁之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7年11月16日函檢 送之病歷資料)。
五、莊萬能之系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07年5月9日匯入勞保老 年給付196萬8,390元、於107年5月24日匯入退休金244萬4,7 30元(見北院司調字卷第27至29頁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及本院訴字卷㈠第417至421、443至447頁之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11年4月25日函暨檢附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資料、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111年5月6日函暨檢送 之退休金給付資料)。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莊萬能於107年5月8日過世後,其存款即成為遺 產,詎被告於莊萬能過世後,偽以其名義填載系爭保險費付 款授權書,再以莊萬能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向南山人壽提 出系爭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以為保險費之繳納,被告共同偽造 行使莊萬能名義填載之系爭保險費付款授權書,而令南山人 壽於系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扣款,損害莊萬能之全體繼承人 權利,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767條等規定,請求 被告連帶返還443萬0,850元予被繼承人莊萬能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又如認被告抗辯莊萬能之財產是其生前委託用於
照顧歐秀梅,莊萬能與被告間具有委任關係存在為有據,則 莊萬能既已死亡,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當然消滅 ,而縱認未消滅,原告亦繼承該委任契約,原告得依民法第 549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委任契約, 再依民法第549條、第179條、第767條及類推適用信託法第6 3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存於莊萬能名下帳戶存款443萬0, 850元等語。被告則辯稱:莊萬能確於生前交待被告莊月姿 妥善照顧歐秀梅,經費來源同意以其系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存款扣款以躉繳保險費等方式支應,並授權被告莊立謙代為 處理保險事宜,而親自在系爭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上簽名,系 爭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上之莊萬能簽名並非被告偽造,原告之 主張並無理由等語。
二、關於系爭保險費付款授權書是否為被告共同偽造並持向南山 人壽行使,而令南山人壽自被繼承人莊萬能之系爭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扣款共443萬0,850元(即系爭甲保單扣款203萬0,8 50元、系爭乙保單扣款240萬元):
㈠、經查:
1、原告莊橙啟等二人曾於另案民事訴訟審理中到庭,⑴莊橙啟陳 稱:伊與莊萬能之父子關係較為疏遠,約自13至15年前,即 未同住。伊不會給父親生活費。過年會包紅包給父親。父親 住院時間,沒有幫他出過醫療費。喪葬費也沒有付過。父親 於安寧病房時,伊有去探望過一次,探望時間約一、兩個小 時左右,伊妻及伊小孩亦同去,當時父親的兄弟姊妹都不在 場。是莊文能聯繫伊說父親在安寧病房,伊當時在工作,就 請假去探望等語(見另案民事訴訟一審卷㈠第471、472頁) ;⑵莊廷飛陳稱:105年間,因伊母生病,有些家庭糾紛,所 以伊搬出去住,與父親較少聯繫。伊沒有給父親生活費。過 年會包紅包給父親。父親入住安寧病房時,沒有幫他出過醫 療費。喪葬費也沒有付過。父親於安寧病房時,莊文能有通 知伊去探望莊萬能,但當時伊工作在忙,就沒有去探望等語 (見另案民事訴訟一審卷㈠第473、474頁);2、又莊萬能於107年4月4日至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時曾口述身後財 產處理方式,由被告莊立謙代筆書立遺囑、被告莊月姿擔任 見證人(按未符合民法第1194、1195條所規定之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之法定作成方式),而莊萬能於該次對話中提及: 「如果以後小孩子不知廉恥要來拿,你可以公布給社會大眾 看說,你媽媽失智時候通知你,你大兒子(按即原告莊橙啟 )一次都沒有來看,兩年多連一次都沒有來看她,至於我就 不用講了」、「偉偉(音譯)(按即原告莊廷飛,原名莊為 胄,於106年9月28日與越南人士結婚,見北司調字卷第13頁
之戶籍謄本)是偶爾回去看他媽媽。結婚的時候說要拿鐳( lu i) ,東南亞把錢念作鐳(lu i) ,回去跟他媽媽說要結 婚了,希望拿鐳(lu i) ,不然他怎麼有錢。...那時候他 媽媽就沒錢啊,他媽媽就失智,就傻笑,他過年前說就娶一 個越南的回來,要存錢,就回來跟我拿,我說我沒錢可以給 你...這個孩子是這樣子的,他習慣了,他這種墮落就是人 格的失損,我有匯給他的存款簿我都有畫起來,算一算就是 25萬元。因為我就是他墮落的元兇,所以我下定決心,過年 前說要跟我拿零用錢,我就說我一毛錢都不會給你,我答應 的事情就是,你老婆娶回來,要宴客我給你10萬元,現在我 連那10萬元也不給他,我寧願把那些錢給街友,我都不會給 他,養出不知感恩的兒子,我已經很悲哀了,我不用做到那 個,所以我很切心說,我一毛錢都不會給你,甚至房子也不 會給你,之前還會想說不然房子留著,他們要回來住還可以 ,現在沒有了,舅舅的悲哀是這樣子,我也不會說我人生怎 樣,是這樣子所以我切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㈡第291、 299至300頁之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
3、復依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檢送予澎檢刑案之莊萬能病歷資 料內之107年4月24日之Progress Note - SOAP Note,其中F amily history欄記載:「Children : 2 sons ,38,33(目 前兩個兒子皆屬失聯狀態,病人不希望提及)、Caregiver : 主要由臺北內湖案妹家庭成員一同照顧(住院當日由案弟 ,以及案妹之媳婦陪同)」等語(見澎檢刑案他字卷㈠第107 、111頁);
4、據上可知,原告莊橙啟等二人與莊萬能之父子關係確屬疏離 ,其等平日甚少探望莊萬能,於莊萬能罹病期間亦均未在旁 照顧,莊萬能生前確對其等心寒不滿,且無信任關係。 ㈡、次查:
1、如前述莊萬能於107年4月4日至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時曾口述身 後財產處理方式,由被告莊立謙代筆書立遺囑、被告莊月姿 擔任見證人,而當日莊萬能與被告莊立謙間之對話內容並包 括:
⑴、「莊萬能:...我是打算把我勞保那個部分一起退掉,因為 以後我如果沒有退掉,會有繼承的問題。 莊立謙:對對對,舅舅你這樣對。
莊萬能:如果你可以幫這個忙,就幫我跑一下。再來第三 就是那個房子,房子的問題是,我之前要去信 託,現金跟房子可以信託嘛,保險 也可以,但是
勞保不可以信託。
莊立謙:其實保險也不用信託,因為保險是指定受益人, 所以他可以不用信託。
莊萬能:對對對,現在就是勞保的退休金,那個不能信 託,那個是繼承人,所以那個部分如果能夠處理 我就一次給他領完,把那些來做信託或是其 他。」
⑵、「莊立謙:...反正你已經確定不留現金、房子、任何的資 產給小孩子了嘛。
莊萬能:對對對。」
⑶、「莊立謙:反正舅舅你現在的意思就是,你所有資產就要留 下來照顧舅媽?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莊萬能:對。」
⑷、「莊立謙:對對對。我現在給你算起來,不含房子,你現在 資產有680萬元,大約拉,我就是粗估。有多就 多一點,少就會少一點這樣。我粗估大概680 萬,再加上這個房子,假設我們有超貸130萬元 出來,大概是810萬。那810萬能夠維持舅媽,1 年是40萬,10年就400萬,那如果她可以活20 年,那這800萬就統統用在她身上;那如果她活 不到20年,那剩下來的,舅舅你打算怎麼處理? 因為剩的錢還是在我們這邊,譬如說剩200萬、3 00萬,那舅舅你打算怎麼運用這筆錢?
莊萬能:先給教會一部分錢。
莊立謙:哪一個教會?
莊萬能:馬公教會。那其他的錢你就留著,到時候我再想 一想要給教會多少錢,其他的錢就媽媽留著,留 著就是說看兩個小孩以後有轉念、有困難,也不 用全部,你就資助他們一點,其他你們就留著。 莊立謙:這樣他們就很清楚了。那如果不夠呢?如果資產 不夠,舅媽每個月3萬元的費用還是持續在產
生。
莊萬能:不夠沒關係,你阿嬤也不可能再活超過100歲, 那她那筆外勞的費用就挪到這邊來。
莊立謙:那這樣就很清楚了。」
⑸、「莊立謙:最後我有個建議,我講給舅舅聽聽,因為我有跟 我老闆討論過這件事情。就是說如果舅舅我們走 到這個階段,因為長照這個問題你也知道時間拖 很長,我的想法是說,假設這680萬元,我們把 他丟到年金保險裡面去,一次全部把他放進去, 他每個月開始就還給你,跟你投資型保單有點
像,本金加利息他就配還給我們,我們再拿這筆 錢持續去照顧舅媽,我覺得比較可以解決萬一錢 用不夠的問題,因為你錢丟進去,保險公司會複 利,反正我們錢也是領出來領出來,我們不要把 它放在一般的銀行戶頭裡面,我們把它變成保險 公司鎖住,任何人都沒辦法碰它,我們也沒辦法 碰它,那這筆還本金就用來支付舅媽每個月的生 活所需。當然我們會留一部分現金在身上。 莊萬能:那是要用他的名字,還是我的名字? 莊立謙:因為舅舅會不在,我會希望是用舅媽的名字,那 如果不是舅媽的名字,那我就用媽媽的名字,因 為這個東西是領一輩子的。那我承諾舅舅是說, 如果媽媽不在了,那當然就是由我來繼續做這件 事。
莊萬能:領一輩子是?
莊立謙:我媽媽領一輩子,或是舅媽領一輩子。但是舅媽 現在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所以他不能買保險。那 我給舅舅建議是說,假設500萬元放進去,你經 過10年的複利,搞不好這500萬元會變700萬元, 我假設的,我隨便亂講,你是不是就多了200萬 元可以去支付舅媽的費用。這筆錢是我們放著去 產生出來的利潤,一年40萬,以200萬元來說, 大概可以多5年的時間。你一樣都放在戶頭裡 面,只是是放在保險公司裡面,錢只是會變多, 這筆只是用來支付舅媽的費用,你比較不用擔心 說錢用不夠的問題,也會真的用在舅媽身上, 我給舅舅這個建議跟這個方案。
莊萬能:沒關係,這個問題我會再想想。」⑹、「莊立謙:那原則上我們就先這樣定下來,我等一下寫一張 紙下來,我會確定每一筆錢都用在舅媽身上,你 最後看沒有問題,我們就簽名蓋章。以後如果有 任何舅舅、你的小孩,或是誰要來跟我們討論這 件事情的時候,我就說一切都是以舅舅的意思去 走,有白紙黑字,也有錄音,我們都作證明。 莊萬能:我之前有跟你媽媽說過,我那個身故保險,都有 寫名字,不用煩惱,那個保險是指定受益人,跟 那個繼承沒什麼影響,你大可放心。假設有什 麼,你就名正言順了啊。
莊立謙:沒有,也是有可能說,因為我也遇過,萬一小孩 要來跟我們要一筆現金,他就叫我不要拿出來,
他就開始鬧,然後我們就平白沒事讓他來家裡 鬧。所以如果小孩子來鬧,我就跟他說因為遺囑 是有法律的那個嘛,這個是爸爸生前的意思,我 也有錄音作存證,你要來跟我拿這筆錢,不好意 思,我絕對不會給你的小孩。
莊萬能:對對對。
莊立謙:那舅舅後面有什麼交待,我會照著舅舅的遺囑去 走,我就這樣跟他講。我也避免說,到時候如果 媽媽情緒起來,你也知道媽媽是情緒激烈的,或 是我情緒起來,我們都。
莊萬能:我也常常在跟她說,鼓勵她怎麼去學習、排解她 的情緒,對任何事情也不用太生氣,因為也50幾 歲了,她還有什麼沒遇過......
莊立謙:如果你對象是親人的時候,我們難免會糾結。 莊萬能:我知道,我也是怕你媽媽難免會有壓力,所以我 一直在想辦法,如果有更周全的,我也不希望說 讓你媽媽有壓力,她本身抗壓力就不是很好,遇 到這種事情會跳,這樣對她也是很殘忍。所以我 還是有在想比較周全的辦法,如果以後小孩子不 知廉恥要來拿,你可以公布給社會大眾看說,你 媽媽失智時候通知你,你大兒子一次都沒有來 看,兩年多連一次都沒有來看她,至於
我就不用
講了。....」。
(以上見本院訴字卷㈡第291、294至300頁之對話錄音光碟 及譯文)。
2、承前,被告莊立謙復依該次對話為莊萬能書立遺囑,由被告 莊月姿擔任見證人,並經莊萬能簽名於上,其內容記載:「 今日為民國107年4月4日於高雄長庚13A13病房外立下此書, 錄音為證。
⑴、舅媽勞保退休一次領約130萬,交由莊月姿小姐照顧舅媽(歐 秀梅女士)。
⑵、莊萬能勞退一次領約150萬,交由莊月姿小姐照顧(歐秀梅 女士)。
⑶、莊萬能公司退休金約160萬,交由莊月姿小姐照顧(歐秀梅女 士)。
⑷、保險金身故約60萬加上長照保險金約30萬,交由莊月姿小姐 照顧(歐秀梅女士)。
⑸、現金約100萬,基金約50萬交由莊月姿小姐照顧歐秀梅女士。⑹、房子的後續處理費用,交由莊月姿小姐照顧歐秀梅女士。
⑺、舅舅的船股東,後續交由莊月姿小姐處理。」。 (以上見澎檢刑案他字卷㈡第307頁之「遺囑」)。3、據上可知,莊萬能於107年4月4日明白表示要將其財產作為照 顧歐秀梅的費用等,並委由被告處理,而不願將其任何財產 遺留予其子即原告莊橙啟等二人,於歐秀梅過世後,則將財 產捐給馬公教會及留給被告莊月姿。
㈢、繼查:
1、證人莊文能(即莊萬能之弟)⑴於澎檢刑案(108年7月12日) 偵查中證稱:莊萬能於配偶歐秀梅病發後,就有交代要如何 照顧歐秀梅,莊萬能之後也生病,導致他無法再照顧歐秀梅 ,所以他有交代伊幫忙照顧歐秀梅,至於他的生前財產或死 後遺產要如何應用,他是用口頭方式告知伊的;他說所有財 產及遺產要交給莊月姿,也有說要把他的勞保退休金一次領 取,作為歐秀梅長照費用,因為他的兩個兒子都聯絡不上, 而且對父母都不理不睬,所以伊也不反對莊萬能將財產及遺 產都交給莊月姿;現在歐秀梅的長照費用都是由莊月姿支付 ,伊等母親陳忍的生活費及看護費,莊月姿及莊萬能分別都 有支付一部分,莊萬能生前也有與伊討論過用其財產,支付 母親陳忍的生活費及看護費;莊萬能會躉繳保險費,這也是 一種信託的想法,目的是為了支付陳忍的生活費、看護費及 歐秀梅的長照費用;莊萬能沒有在生前任職的國泰人壽投保 而向南山人壽投保,是因為莊立謙在南山任職,因為莊萬能 對於保險專業及遺產處理部分,是與莊立謙討論,並委託他 處理;(提示保險費付款授權書)這是伊哥哥莊萬能的字跡 ,因為「莊」、「能」二字的書寫方式,具有他個人簽名的 特殊性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㈡第342至344頁);⑵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從莊萬能106年間發病後就有一直和伊討論一些事 情,叫伊幫忙他,107年間伊幫他轉診到高雄長庚醫院,伊 於107年4月23日接到莊萬能的電話,說他當時人在台北莊月 姿家中,請伊過去,伊當天就趕到莊月姿家中;107年4月23 日在莊月姿家中,莊萬能說他的病情不樂觀,已經擴散了, 他提到關於他的後續如何處理,主要放心不下的是歐秀梅部 分,歐秀梅那時在澎湖的療養院,莊萬能希望在澎湖的伊幫 忙處理歐秀梅的身心障礙鑑定的事,另希望在台北的莊月姿 幫忙他處理財產的事,他提到他的勞保部分交給莊立謙去做 規劃,歐秀梅勞退的錢下來後如果不夠付療養院的費用,他 個人保險的部分也拿來支應歐秀梅需要的費用,如果再不夠 的話就處理掉他澎湖馬公的房子,因為莊立謙在南山人壽, 具有保險專業,他說關於他保險的事都交由莊立謙處理,當 天伊有看到莊立謙拿了一些文件給莊萬能簽,有包括保險和
馬公房子貸款的相關文件,關於保險文件當場簽了幾份我不 是很確定,但伊看當庭所提示的三份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上的 字,都是伊哥哥莊萬能的字;莊萬能提到他的財產要委託莊 月姿和莊立謙處理的事不只三次以上,107年4月23日在台北 莊月姿家中伊看到他簽莊立謙拿給他的保險文件,另外莊萬 能也曾經在澎湖自己書寫文字表示他授權莊月姿處理他財產 的事;107年4月23日當天在莊月姿家中看到莊萬能簽署莊立 謙提供給他的文件,伊知道是跟保險有關的文件,莊萬能簽 名的位置也是在當庭提示的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中間簽名的位 置,至於他簽的保險文件是否是保險費付款授權書、總共簽 了幾份,伊不是很確定,但當天確實有提到保險費付款授權 的問題;伊在澎湖地檢署作證時未提到伊有於107年4月23日 在莊月姿家中看到莊萬能簽署保險文件,是因為當天伊雖然 知道莊萬能有提到保險委託莊立謙處理的事,也有看到莊立 謙提供保險文件給莊萬能簽名,但伊沒有看到莊萬能簽的文 書名稱,且當天伊等另外談到其他土地移轉的事,當時莊萬 能有發脾氣,所以後來在澎湖地檢署詢問時伊看到提示的保 險費付款授權書,伊就直接回答這上面是莊萬能的字跡,因 為伊認得莊萬能的字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㈡第381至383頁) ;⑶證人並於澎檢刑案偵查中提出其與莊萬能自105年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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