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檢查 人 林秀真會計師
相 對 人 有氧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ric Lin Szeto
代 理 人 姜龍威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108年度司字第42號)
,聲請預付檢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有氧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8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 相對人有氧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氧公司)之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4年1月起至108年4月止之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確定,而本件檢查之會計年度橫跨5年之久,相關資 料繁雜,預估總檢查時數需1名會計師工作20小時、1名經理 工作30小時、1名高級專員工作60小時,而目前已執行時數 為會計師工作10小時、經理工作20小時、高級專員工作40小 時,經考量相對人目前公司情況,聲請人願參考中華民國會 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 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會計師時薪新台幣(下同)3,000 元、領組時薪1,500元計算酬金,就目前已執行時數部分, 聲請相對人預先給付檢查報酬12萬元等語。
二、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 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 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為非訟事件法第174條所 明定,而法院依股東之聲請選派之檢查人得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雖與任意委任他人處理事務之委任法律關 係不同,惟其性質相類似,是有關委任之規定,與檢查人選 派性質不相抵觸範圍,可類推適用;又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 酬,原則上固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 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 、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 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 先支領部分報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檢查人進行檢查
工作之意願,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 應非不得准許。
三、復按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應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 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與所須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 用、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及檢查之年度、項目、內容等 情,又檢查人具有相當之公益性及社會責任,是其報酬之衡 量非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衡量基準;而關於檢查人報酬數 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公司董事、監察人 意見之拘束,亦非不得參酌其他事項為認定之基礎。本院審 酌本件檢查期間達5年,且檢查項目須具備專業知識之人始 能為之,聲請人當須投入相當之勞力、時間及支出費用,又 聲請人就目前已執行之檢查細項、時數等,已詳細列載提出 工作項目執行時數表,包含會計師工作10小時、經理工作20 小時、高級專員工作40小時,相對人就該表所示之工作內容 並無異詞,再關於具體報酬之計算標準,聲請人以參考中華 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 標準細則」規定,即會計師時薪3,000元、領組時薪1,500元 計算,核無顯失公允之處,是爰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聲請 人檢查報酬12萬元。本件聲請人就此金額之檢查報酬聲請相 對人預先給付,洵屬有據。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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