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
原 告 梁悅桂
阮怡昌
阮怡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王雅筠
被 告 周俊臣
阮中
阮志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6號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 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 查詢主文結果(案號:112年台上字第463號)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