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 告 陳淑女
被 告 李聰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李聰秀涉嫌傷害等案件,因原告陳淑女已與被告成 立和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原告提出附卷之刑事撤回狀可 稽,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依上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 訟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依據,併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