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2年度,33號
SLDM,112,聲判,33,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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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柯約瑟
即 告訴 人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00樓之0
趙錞錞

共 同
代 理 人 李貞儀 律師
葉立琦 律師
被 告 黃俊杰


劉峻豪


陳彥超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
93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 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柯約瑟趙錞錞以被告黃俊杰劉峻豪陳彥超涉犯背信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 告訴(111年度偵字第15347號),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1 年12月16日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再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 第2930號處分書認原不起訴處分之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該 處分書於112年4月12日送達於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後,告訴 人於10日內之112年4月21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此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 蓋有本院收文章)各1 份附卷可憑,程序上符合交付審判之



規定。至聲請意旨另指稱被告等涉嫌侵占台擘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擘公司)存貨另涉有業務侵占部分,因此部分之被害 人係台擘公司,聲請人此部分之再議不合法,另予簽結,業 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上開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930號處 分書敘明在案,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非可得聲請交付審 判,合先敘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 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 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 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 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 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 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 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 ,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 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 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 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 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 ,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 ,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 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 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 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四、本件聲請人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杰劉峻豪陳彥超於 104年間,先後與告訴人柯約瑟簽立私人借款合約,分別向 告訴人柯約瑟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100萬 元,用以設立資本額1,000萬元之台擘公司,其餘600萬元之 資本額部分,則由被告黃俊杰與告訴人柯約瑟另簽立私人保 管合約,以代持告訴人趙錞錞隱名出資之股份,並由被告黃 俊杰擔任台擘公司董事長,被告劉峻豪陳彥超則擔任上開 公司董事,被告3人均係為告訴人柯約瑟趙錞錞處理台擘 公司業務之人。台擘公司成立後因逐年虧損,被告3人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背信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6月間,將台擘公司所有員工資遣、終止臺北市內湖區辦



公室租約,並將附表一所示之帳面資產搬空,避不聯繫,另 將附表二所示存貨交易至被告劉峻豪設立之匯發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匯發公司),並隱匿其餘台擘公司如附表四 所示之存貨,而予以侵占入己而違背其等擔任台擘公司董事 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柯約瑟趙錞錞及台擘公司。因 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等語。五、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上開認定事實顯與卷證事證不 符,顯已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有不利於被告而應調 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台擘公司經營狀況不佳,連年 虧損雖屬事實,然從雙方郵件之往來可知,聲請人僅從公司 財務報表實難知悉台擘公司實際營運問題,故於107年2月6 日之電子郵件(聲請人於另案民事訴訟中得知本封郵件內容 ,聲證4號)中清楚表示:「Alex&Hayden has one more yea r for Taibot—if stil1 losing money in 2018—we should close Taibot and give the business to a Taiwan Dist ributer(中譯略以:劉峻豪陳彥超還有一年的時間可以經 營台擘,若107年仍然虧損,那我們應該考慮關閉台擘並把 這個業務交給台灣的經銷商)...I want to personally to review all the lead list in my next trip(中譯略a:我 下次回來會親自檢視所有的客戶清單)...I will layout t he ground work and let Ted take care the USA sales a nd I go back to Taiwan work with you in Internationa l Sales, may be this summer(中譯略以:我會做一些安排 並讓Ted處理美國的銷售,我將會回台灣和你們一起處理國 際銷售業務工作,也許是個夏天)」。由上開郵件可知聲請 人對於台擘公司連年虧損之意見,是給予台擘公司再一年的 營運期,並由聲請人柯約瑟在107年間親自參與台擘公司之 經營,希望能夠找到營運問題並試圖解決,然被告等3人竟 不顧聲請人委託繼續營運台擘公司之指示,反而在107年6月 間擅自將台擘公司結束營運、私自搬遷,原不起訴處分尚稱 上開行為係為防止台擘公司虧損金額持續擴大,並無損及聲 請人之利益,再議駁回處分更誤認聲請人柯約瑟有停止台學 公司繼續營業之打算,顯是倒果為因。事實上,聲請人於郵 件中明確表示會再觀察台擘公司營運一年,且會更積極參與 台擘公司營運,被告等3人反而反其道而行,未經聲請人同 意或授權就將台擘公司營業處所搬遷,且結束台擘公司營運 ,顯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顯 未充分審視相關事證,其認定事實顯有違反經驗法則、論理 法則。況查,系爭專利訴訟是於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8月3日作成第一審判決,後續尚可上訴。故以時序來說, 被告等3人於107年6月間將台擘公司結束營運、私自搬遷時 ,該專利訴訟尚未判決,台擘公司是否有專利侵權或賠償責 任,均屬未知,被告等3人豈可能未卜先知,預先做出結束 營運之決定?又台擘公司並非僅銷售單一型號、類別之產品 ,除系爭專利訴訟所涉之型號RV-337掃地機器人外,尚有其 他產品可供銷售,且從公司經營之角度,尚可與對造商談和 解事宜,豈有可能僅因單一型號之產品涉訟即面臨經營困難 ,原不起訴處分認定事實,顯未依相關事證發生時序而為認 定,而違反論理法則、證據法則。
 ㈡又原不起訴處分認定略以:「被告等3人於107年6月間未經同 意或授權,將台擘公司原營業處所私自搬遷,乃因台擘公司 於107年間面臨鉅額虧損,辦公室之月租費10萬8,000元實屬 不小之負擔,故被告等3人雖未經告訴人柯約瑟同意即搬遷 台擘公司辦公室,然此其等為實際經營公司之人,此舉應係 為節省台擘公司相關成本支出,且搬遷公司地址均有向主管 機關申報,並未有隱匿公司所在地之行為,實難認有何違背 其等任務之行為」。然上開認定事實顯與卷證事證不符,且 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
 1.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均以10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 表、資產負債表,認定公司當年度虧損207萬4723元,累計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負1198萬9922元,姑不論法定盈餘公積是 於公司有稅後淨利時始需提列,所稱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負11 98萬9922元所指為何,已有違誤。若再以當年度虧損207萬4 723元而言,倘公司資產仍達686萬7843元,豈有現有資產無 法填補台擘公司設立迄今之累積虧損之情?原不起訴處分及 駁回再議處分認定公司營運情形,顯然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 法則。
2.況依台擘公司107年5月間之資產負債表,當時台擘公司尚有 現金2萬6120元、銀行存款383萬6892元,帳上存貨及物料總 計有693萬5439元,總計1079萬8451元,足認台擘公司尚有 足夠之資產繼續經營,若依當時台擘公司尚有之現金及銀行 存款,支付月租10萬8000元之辦公室尚綽綽有餘,更何况被 告等3人於107年下半年就已搬遷,原不起訴處分除對於台擘 公司以先入為主之成見認為經營已有困難,又未針對台擘公 司現金、銀行存款之金流予以調查,當時高達383萬之6892 元之銀行存款用於何處?為何在短短半年之內消耗殆盡?原 不起訴處分除認定事實未依事證外,顯就被告等3人不利之 事證未盡調查之能事,顯有應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 ㈢另原不起訴處分就台擘公司與匯發公司間之交易,其事實認



定略以:「被告等3人將台擘公司存貨售予匯發公司,此部 分經調閱及比對台擘公司107年8月至108年3月間之統一發票 明細表,可見當時台擘公司確有與匯發公司間有交易之情事 ,足認台擘公司確有將與匯發公司間之銷售收入計入財務報 表之銷售收入,未見有何隱匿該等交易之情事,其等公司間 之交易往來,係有可能為電器供應商與下游買賣關係,且10 7年之毛利率與其他年度相比,並無極低等情;且台擘公司1 08年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均顯示應收帳款及備抵 呆帳為0,故應無未能收回款項之情事。被告黃俊杰並稱將 該等現金用於台擘公司基本開支如水電費、倉儲費、修繕費 等費用,應屬有據,故被告等3人並無以無償或低價銷貨方 式掏空台擘公司資產,並將該等商品或台擘公司之現金侵占 入己,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然上開認定事實顯與卷證事 證不符,且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 1.原不起訴處分就台擘公司與匯發公司間之交易情形,以銷售 金額而言,捷瑞會計師事務所函覆結果總計為292萬7170元 ,與告訴人所陳報之台擘公司銷貨單總計277萬6009元,金 額數字有出入,日期亦無法相互勾稽,原不起訴處分竟未為 詳查,已有未盡調查之能事。
2.次查,原不起訴處分僅以捷瑞會計師事務所函覆結果對照銷 售資料,並以台擘公司108年度資產負債表已無應收帳款, 而認台擘公司與匯發公司之交易確實存在。然查,僅有開立 發票並無從證實匯發公司確實給付款項,實務上亦經常發生 虛開憑證以掩飾其違法行為之案例。原不起訴處分未確實調 查台擘公司、匯發公司間之金流情形,台擘公司是否確實有 取得匯發公司給付之款項?又台擘公司取得款項後,又將該 款項用於何處?此事關台擘公司之資產去向,原不起訴處分 均未予以調查,顯有未盡調查之事宜。
3.再查,以本次銷貨應收帳款292萬7170元,佐以107年5月間 尚有之銀行存款383萬6892元,足見被告等3人擅自將台擘公 司結束營運之時,尚有近700萬元之現金資產。且按原不起 訴處分書所提及之台擘公司107年毛利率尚達21.95%,與其 他年度並無極低或較差之情形,則在現金資產、毛利率均無 大幅降低之情形,如何能證實台擘公司已有面臨倒閉危機之 可能,持續營業可能致使虧損持續擴大?原不起訴處分認定 事實顯與相關事證不符,而有違反論理法則之違誤。 ㈣原不起訴處分就台擘公司之實際經營情形,公司資產(包含 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物料及貨款等)之實際情形均未詳實 調查,顯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
1.經查,被告黃俊杰與聲請人趙錞錞就其持有之60%台擘公司



股份,簽訂有私人保管合約,約定「趙錞錞所有60%之台灣 台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交由黃俊杰無償代理」,被告黃俊杰 自有為聲請人趙錞錞代持台擘公司之股份、經營管理台擘公 司之責。又被告劉峻豪陳彥超均向聲請人柯約瑟借款以成 為台擘公司之股東及董事,且對於被告黃俊杰代持聲請人股 份之事實知之甚詳,亦受聲請人之委託經營管理台擘公司。 惟被告黃俊杰等3人竟基於共同之犯意,違反其代持股份、 經營管理台擘公司之責,在未與聲請人討論及同意之情形下 ,擅自將台擘公司員工全數資遣停止營運,甚至自行召集董 事會作出台擘公司增資、公司遷移地址等決議,此有台擘公 司107年9月15日(增資案)及9月18日(公司遷址案)之董 事會議事錄(聲證5號)可資證明。台擘公司在被告等3人停 止營運之決議後竟仍進行增資,且聲請人全然不知,足證被 告等3人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甚明。就上開台擘公司之實際 經營情形,聲請人是在與被告等3人之另案民事訴訟中,透 過法院函詢才取得上開董事會議事錄,原不起訴處分竟完全 未予以調查,顯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 2.再就台擘公司之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物料及貨 款等),被告等3人未善盡管理之責,導致聲請人之投資血 本無歸,而有鉅額虧損,顯有違背職務之行為甚明: (1)按台擘公司107年5月之資產負債表,於斯時尚有現金2萬612 0元、銀行存款383萬6892元,聲請人亦有提供台擘公司之銀 行帳戶如告證10號,該現金、銀行存款是否仍有剰餘?若已 無餘款,則該現金及銀行存款是交付予何人?然原不起訴處 分卻未予以詳查並說明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流向,自有應調查 而未調查之情形。
(2)再按台擘公司107年5月之資產負債表上仍有商品存貨及物料 總計693萬5439元,原不起訴處分僅以藍田公司陳報之存貨 明細表即認存貨物料尚存,卻未實際至藍田公司確認系爭存 貨物料之存在,已有未盡調查之能事,況若被告等3人已將 台擘公司停業,卻放任商品存貨及物料儲放於倉庫而不處理 ,除持續增加倉儲費用,更可證台擘公司尚有營運之可能, 被告等3人顯有違背職務之行為,原不起訴處分之認定自有 違誤。
㈤原不起訴處分確實有諸多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 則,且應調查而未予以調查之證據,聲請人將依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偵查卷宗及證物後再補充 相關理由,並請准予交付審判。
六、經查:
㈠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 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構成要件。依聲 請人即告訴人柯約瑟所提出其與被告3人所分別簽訂之私人 借款合約(參見110年他字第559號卷一第33頁至第37頁), 其上均係記載「…無利息借款…此款項限在用于台擘股份有限 公司投資…公司股東分紅…必須先付清此借款…」,是依其內 容聲請人柯約瑟與被告3人應係借款關係,只是約定借款使 用方式及優先清償,尚難認被告3人經營台擘公司係受聲請 人柯約瑟委任處理事務。又依被告黃俊杰與聲請人趙錞錞就 其持有之60%台擘公司股份,簽訂有私人保管合約(參見110 年他字第559號卷一第41頁),其上係記載「趙錞錞所有60% 之台灣台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交由黃俊杰無償代理,公司之 管理和重大事項由「趙」之代表柯約瑟全權處理,黃俊杰同 意在任何時間依據「趙」的指示轉變代理人或持有人」,亦 難認被告黃俊杰經營台擘公司係受聲請人趙錞錞委任處理事 務,核與上開背信罪之要件不合,當甚明確。
 ㈡原一審不起訴處分書中已說明:「台擘公司係由告訴人柯約 瑟出資,並會與被告3人討論部分公司決策事項等情,有私 人保管合約1份(告證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108年度 重訴字第489號於109年4月27日之言詞辯論筆錄(被證一)、 告訴人柯約瑟寄發之電子郵件數份(被證8至15)存卷足佐。 又觀諸台擘公司104年至109年間之營運狀況,各年度之損益 均呈現虧損,有104至107年度台擘公司未分配盈餘申報書4 張(被證十八)、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2月18日財北國稅資 字第1110004990號函暨台擘公司107年度至109年度資產負債 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4月20日財 北國稅資字第1110011125號函暨台擘公司104年度至106年度 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共12份在卷可參。上開期間 每年度結算額均呈虧損狀況,可見台擘公司營運狀況不如預 期。再參以台擘公司販售之商品涉有專利侵權訴訟,業經智 慧財產法院以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判決須支付賠償,上 訴後,並經同院以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判決駁回及最高 法院以109年度字第1500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智慧財產法院1 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民事中間判決、民事判決、107年度 民專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字第1500號裁 定各1份附卷可考,而告訴人柯約瑟亦自陳均知悉上情,且 曾稱如持續虧損,要關閉台擘公司,並不再提供資金乙節, 有告訴人柯約瑟於107年2月6日、5月15日寄發之電子郵件2 份(被證二一、二二、被證6),堪認台擘公司確因商品涉及 專利侵權而面臨虧損及經營困難,告訴人柯約瑟曾有停止台



擘公司繼續營業之打算。再細繹台擘公司上開107年度損益 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可見公司當年度虧損207萬472 3元,累計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負1198萬9922元,而該時公司 總資產僅餘686萬7843元,現有資產總額實無法填補台擘公 司設立迄今累計之虧損,且由上開104年至107年度間之未分 配盈餘申報書,可見台擘公司每年結算結果均為虧損,足認 台擘公司當時已有面臨倒閉危機之可能,且如持續營業實有 可能致使虧損持續擴大,則須面對更大之債務風險,故被告 3人當時使台擘公司逐漸停止營業之舉,既係為防止台擘公 司虧損金額持續擴大所為,尚難認被告3人有何損及告訴人 柯約瑟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上開處分書亦說明:「本件原處分綜據聲請人柯 約瑟之指述、被告3人之供述、證人即台擘公司會計李秀娟 之證述,聲請人柯約瑟於107年2月6日、5月15日寄發之電子 郵件2份,台擘公司10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 、台擘公司存貨明細表、藍田公司111年3月18日刑事陳報狀 暨台擘公司存貨明細表等資料、認台擘公司確因商品涉及專 利侵權而面臨虧損及經營困難,聲請人柯約瑟曾有停止台擘 公司繼續營業之打算。再細繹台擘公司上開107年度損益及 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可見公司當年度虧損207萬4723 元,累計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負1198萬9922元,而該時公司總 資產僅餘686萬7843元,現有資產總額實無法填補台擘公司 設立迄今累計之虧損,且由上開104年至107年度間之未分配 盈餘申報書,可見台擘公司每年結算結果均為虧損,足認台 擘公司當時已有面臨倒閉危機之可能,且如持續營業實有可 能致使虧損持續擴大,則須面對更大之債務風險,故被告3 人當時使台擘公司逐漸停止營業之舉,既係為防止台擘公司 虧損金額持續擴大所為,尚難認被告3人有何損及聲請人等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上開不起訴處分及再 議處分之理由並無認定事實顯與相關事證不符,而有違反論 理法則之違誤。
㈢又原一審不起訴處分書中說明:「告訴意旨固指稱被告3人於 107年6月間,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將台擘公司原營業處所( 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私自搬遷,並搬空所有資產 、現金及台擘公司資料,並提出台擘公司辦公室於107年7月 17日大門深鎖照片4張(告證6)為佐。然證人即台擘公司會計 李秀娟於偵查中證稱:我在離職前,曾聽被告劉峻豪說台擘 公司要搬離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辦公室,但不清楚何 時搬離,我不記得台擘公司在107年7月間是否曾將財產搬運 至世擘股份有限公司等語,並提出台擘公司位於臺北市○○區



○○街000號4樓房屋租賃契約書、簽約通知單及不動產說明書 、房租收據各1份。依上開證人李秀娟提供之臺北市○○區○○ 街000號4樓租賃合約可見,該辦公室之月租為10萬8000元。 而台擘公司於107年間面臨鉅額虧損,有倒閉之風險,業如 前述,上開辦公室之月租費用對面臨倒閉風險之台擘公司實 係屬一筆不小之負擔,故被告3人雖未經告訴人柯約瑟同意 即搬遷台擘公司辦公室,然此其等為實際經營公司之人,此 舉應係為節省台擘公司相關成本支出。再觀諸告訴人所陳台 擘公司基本資料所記載之台擘公司所在地(告證2、8、33), 均足見被告3人在搬遷公司地址時,均有即時向主管機關申 報,並未有隱匿公司所在地之行為,實難認有何違背其等任 務之行為。」,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上開處分書亦說明 :「被告3人雖未經聲請人柯約瑟同意即搬遷台擘公司辦公 室,然此其等為實際經營公司之人,此舉應係為節省台擘公 司相關成本支出。再觀諸聲請人所陳台擘公司基本資料所記 載之台擘公司所在地(告證2、8、33),均足見被告3人在搬 遷公司地址時,均有即時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未有隱匿公司 所在地之行為,實難認有何違背其等任務之行為。」,上開 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之理由亦無認定事實顯與相關事證不 符,而有違反論理法則之違誤。
 ㈣再原一審不起訴處分書中說明:「告訴人柯約瑟另指稱被告3 人於107年間搬空公司資產,並將台擘公司存貨以無償或低 額售予匯發公司,以此等方式掏空台擘公司等語,並提出附 表二所示台擘公司與匯發公司於107年8月28日至108年3月5 日間銷貨單12份(告證21至32)供參。然經調閱及比對台擘公 司如附表三所示之107年8月至108年3月間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可見當時台擘公司確有與匯發公司間有交易之情事,足認 台擘公司確有將與匯發公司間之銷貨收入計入財務報表之銷 貨收入,未見有何隱匿該等交易之情事。又上開2間公司均 係從事電器批發業與電器零售業,有台擘公司與匯發公司基 本資料共5紙(告證2、8、12、33)附卷足參,故其等公司間 有交易往來,係有可能為電器間之供應商與下游買賣關係。 再參以如附表四所示之台擘公司104年至107年間之毛利率, 其中107年度之毛利率為21.95%,與104年至106年度之毛利 率相比,未見有何毛利極低等情,有台擘公司104年至107年 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共8份附卷足佐。另台擘公 司10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顯示,應收帳 款及備抵呆帳均為0,且未提列任何呆帳損失,有台擘公司1 08年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各1份在卷足參,堪認 台擘公司在該等期間銷貨後,並未提列呆帳費用,且應收帳



款科目業已歸零,應無未能收回款項之情事,自難認台擘公 司並未收取上開銷貨予匯發公司之貨款。況台擘公司面臨專 利侵權訴訟之鉅額賠償款項,業經前述,又公司亦有維持基 本開支之水電費、倉儲費、修繕費等情,故被告黃俊杰辯稱 將該等現金用於台擘公司之費用乙節,應屬有據。準此,告 訴人柯約瑟上開所提之銷貨單僅得證明台擘公司與匯發公司 間有交易,然未能提出他證據證明或供本署調查,尚不能僅 因被告劉峻豪辭任台擘公司總經理一職後至匯發公司任職, 即認被告3人有何以無償或低價銷貨方式掏空台擘公司資產 ,並將該等商品或台擘公司之現金侵占入己,而為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上開處分書亦說明 :「而當時台擘公司確有與匯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匯發公司)間有交易之情事,有台擘公司與匯發公司銷貨 單、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在卷可憑,足認台擘公司確有將與匯 發公司間之銷貨收入計入財務報表之銷貨收入,未見有何隱 匿該等交易之情事。又上開2間公司均係從事電器批發業與 電器零售業,有台擘公司與匯發公司基本資料共5紙(告證2 、8、12、33)附卷足參,故其等公司間有交易往來,係有可 能為電器間之供應商與下游買賣關係。準此,聲請人柯約瑟 上開所提之銷貨單僅得證明台擘公司與匯發公司間有交易, 尚不能僅因被告劉峻豪辭任台擘公司總經理一職後至匯發公 司任職,即認被告3人有何以無償或低價銷貨方式掏空台擘 公司資產,並將該等商品或台擘公司之現金侵占入己,為違 背其任務之行為。」,上開不起訴及再議處分之理由並無認 定事實顯與相關事證不符,而有違反論理法則之違誤。 ㈤另依前所述,本院審理聲請交付審判案件關於調查證據之範 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 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則聲請意 旨所指關於原處分應調查而未予以調查證據之部分,核與上 開說明不符,自無從為此部分之調查,附此敘明。七、綜上所述,尚難僅憑告訴人單方面指訴,遽認被告等涉有背 信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有何告訴意 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說明,應認被告等 犯罪嫌疑均不足。原不起訴處分書及聲請再議處分書經調查 偵查卷內所存證據,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認並無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告訴人所指訴上開犯行,本院依上開卷 證認定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 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告訴 人請求將本件交付審判開始進行審判程序,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附表一
台擘公司營運狀況
編號 年度 資產總額 負債總額 權益總額 虧損額 累計虧損 1 104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2 105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3 106 00000000 00000000 84801 0000000 0000000 4 107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5 108 0000000 12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6 109 0000000 48550 0000000 361548 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所陳 日期 銷貨單號 金額(含稅) 1 107.8.28 AZ000000000000 0000000 2 107.10.3 AZ000000000000 248698 3 107.10.22 AZ000000000000 5872 4 107.11.12 AZ000000000000 146192 5 107.11.13 AZ000000000000 55826 6 107.11.15 AZ000000000000 20952 7 107.11.19 AZ000000000000 30234 8 107.11.26 AZ000000000000 13923 9 107.11.29 AZ000000000000 3116 10 107.11.29 AZ000000000000 167640 11 107.12.20 AZ000000000000 18375 12 108.1.7 AZ000000000000 58013 總計 0000000 附表三
捷瑞會計師事務所函覆結果
編號 發票期間 發票金額(含稅) 1 107年7至8月 0000000 2 107年9至10月 248698 3 107年9至10月 11743 4 107年9至10月 5872 5 107年11月至12月 469298 6 107年11月至12月 18375 7 107年11月至12月 1837 8 108年1至2月 69038 9 108年1至2月 95141 總計 0000000 附表四
台擘公司各年度毛利率
編號 年度 毛利率 1 104年度 21.75% 2 105年度 24.62% 3 106年度 33.11% 4 107年度 21.95% 5 108年度 -29.16% 6 109年度 -140.84% 附表五
台擘公司剩餘存貨
編號 貨品名稱 規格 數量 1 P17A HEPA濾網 104 2 P17A HEPA濾網 240 3 P17A 活性碳濾網(Black) 96 4 C688專用濾網 254 5 S330軟管 20 6 S330三合一刷頭 5 7 V320 HEPA濾網 129 8 V320電池 13 9 V320邊刷 43 10 S330/CV106共用電動除塵蟎刷 TA003 1 11 S330/CV106共用電動除塵蟎刷 TA002 3 12 S330/CV106共用HEPA濾網 410 13 HB-300 JAR ASSY 主杯杯體 TA002 15 14 HB-300 JAR LID FULL ASSY 主杯蓋子組件 TA002 15 15 HB-300 JAR JAR FULL ASSY 替杯子杯體 2 16 HB-300 TUBE-T 管子-T型 40 17 P17A(White) TA002 1 18 CV106(Green) TA002 10 19 CV106(Green) TA002 5 20 M120(Matte Black) 7 21 M120(Matte Black) TA003 3 22 M120(Matte Black) 1 23 M120(Matte Black) TA002 1 24 M120(Matte Black) TA002 1 25 M120(Matte Black) TA002 3 26 M120(Ladybug) TA003 1 27 M120(Ladybug) TA002 1 28 M128(BLACK) TA002 1 29 M128(Silver) TA003 50 30 M128(Silver) TA003 37 31 M128(Silver) TA003 32 32 M128(Silver) TA003 48 33 M130(Black) TA003 2 34 M130(Black) TA002 1 35 M130(Black) TA002 11 36 M130(Black) TA002 1 37 M130-Gan Metal TA002 17 38 M150(Matte Black) TA003 4 39 M150(Matte Black) TA002 1 40 M150(Silver) TA003 8 41 M150(Silver) TA002 2 42 M150(Silver) TA002 2 43 M150(Silver) 23 44 M150(Silver) TA004 2 45 M150(Silver) TA002 8 46 M150(Silver) TA002 1 47 M158(Matte Black) 41 48 M158(Matte Black) TA003 3 49 M158(Matte Black) TA002 1 50 M158(Matte Black) TA002 4 51 M158(Matte Black) TA002 1 52 M158(Ladybug) TA003 6 53 M158(Ladybug) TA002 1 54 M158(Ladybug) TA004 1 55 M158(Ladybug) TA002 15 56 M158(Ladybug) TA002 1 57 M220(Black) TA002 4 58 M220(Black) TA002 16 59 M220(Black) TA002 4 60 M220(Black) TA002 39 61 M220(Black) 35 62 M220(Black) TA002 15 63 M220(Black) TA002 5 64 M220(Ladybug) 48 65 M220(Ladybug) TA002 1 66 M220(Ladybug) 48 67 M220(Ladybug) TA002 7 68 M220(Ladybug) TA002 22 69 M220(Ladybug) TA002 3 70 M220(Ladybug) TA002 1 71 M220(Ladybug) TA002 6 72 M220(Ladybug) TA002 14 73 M220(Ladybug) 48 74 M220(Ladybug) 31 75 M220(Ladybug) TA002 4 76 M220(Silver) 未貼M220標 51 77 M220(Silver) 未貼M220標 51 78 M220(Silver) 未貼M220標 51 79 M220(Silver) TA002 1 80 M220(Silver) TA002 40 81 M220(Silver) TA002 29 82 M220(Silver) TA002 40 83 M220(Silver) TA002 10 84 M220(Silver) TA002 60 85 M220(Silver) TA002 10 86 M220(Silver) TA002 27 87 M220(Silver) TA002 8 88 RV351(Champagne) TA091 36 89 RV351(Gan Metal) TA091 42 90 RV351(Gan Metal) TA003 1 91 RV351(Silver) TA091 12 92 RV351(Silver) TA091 14 93 RV18(Black) 3 94 RV18(Silver) 10 95 RV18(Silver) TA003 7 96 RV18(Silver) TA002 1 97 RV337(Black) TA002 21 98 RV337(Silver) TA002 38 99 RV337(Silver) 11 100 RV337(Silver) TA003 8 101 RV337(Silver) TA002 1 102 RV347(Silver) TA003 3 103 RV347(Silver) TA002 2 104 RM101(Silver) 1 105 RM101(Silver) 31 106 RM101(White) 12 107 RM101(White) TA002 11 108 RM111(Silver) 62 109 RM111(Silver) TA002 1 110 RM111(White) TA002 2 111 RM111(White) TA002 3 112 RV001(White) TA003 2 112 RV001(White) TA003 2 113 RV218(Blue) TA004 1 114 RV218(Pearl-White) TA004 15 115 RV218(Green) TA004 7 116 RV312(Silver) TA002 2 117 RV312(Silver) TA002 1 118 RV327(Silver) TA002 1 119 RV328(Black) TA002 1 120 RV337(Silver) 52 121 RV337(Silver) TA002 10 122 RV337(Silver) TA002 1 123 C688(Black) TA002 2 124 C688(White) TA002 1 125 RV348(Champagne) TA002 3 126 RV348(Champagne) TA002 9 127 RV348(Gan Metal) TA002 9 128 RV348(Gan Metal) TA002 2 129 RV351(Champagne) TA002 7 130 RV351(Champagne) TA002 2 131 RV351(Gan Metal) TA002 2 132 RV351(Gan Metal) TA002 1 133 S116(Red) TA002 36 134 S116(Red) TA002 29 135 S116(Red) TA002 36 136 S116(Red) TA002 21 137 S116(Red) TA081 31 138 S116(Red) TA081 42 139 S330(Red) TA002 3 140 S330(Red) TA003 1 141 V320(White) TA002 6 142 V330(White) TA002 8 143 V12(BLACK) 11 144 V15(Black) TA003 2 145 V15(Black) 55 146 V15(White) TA003 4 147 V15(White) TA002 1 148 V15(White) 132 149 HAF-HB300SV(Silver) TA081 9 150 TB-C688充電器 82 151 TB-C688翻蓋(黑) 18 152 TB-C688 PCBA 32 153 TB-C688電線 32 154 TB-C688風扇 86 155 C688紙箱 424 156 RV318(Hello Kitty) TA002 1 157 RV318(Hello Teddy) TA002 2 158 RV668(Black) TA004 6 159 RV668(Basketball) TA002 1 160 RV668(Blue) TA002 1 161 RV668(Silver) TA004 1 162 RV668(White) TA002 1 163 LM01(Green) 1 164 LM02(Green) 1 165 LM03(Green) 1 166 S080K(Silver) 6 167 S080K(Silver) TA002 5 168 S086X(Silver) 6 169 S090(Silver) 6 170 S183(Silver) 6 171 S184S(Silver) 6 172 S187D(Silver) 6 173 S189D(Silver) 6 總計 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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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