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騰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騰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騰鴻因犯詐欺等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 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 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 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上開更定 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 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郭騰鴻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等節,有如附表所 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9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34頁、第35頁至第42頁)。是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外,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再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 ,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上開判決附卷可參,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執 行刑之有期徒刑2年(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 號16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後之總和3年為重。爰審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 ,且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係在111年7月24日至26日密 集所犯,犯罪行為態樣則均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等各項關於 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因素,並參考受刑人所犯各 罪所反應其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考 量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於 調查表上所表示之定刑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 ,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4日 111年7月24日 111年7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編號1至15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4日 111年7月24日 111年7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編號1至15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4日 111年7月24日 111年7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編號1至15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編號1至15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4日 111年7月24日 111年7月24日、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51號 編號1至15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0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