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60號
原 告 柯凱育
被 告 張庭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張庭秝涉嫌幫助詐欺原告柯凱育等案件,經本院判 決無罪,依上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即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依據,應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