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緝字,111年度,7號
SLDM,111,審交易緝,7,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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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毅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毅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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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