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劉冠鑫
訴訟代理人 俞德貞
被 告 李懿陞
李哲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