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交再字,112年度,1號
KLDA,112,交再,1,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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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信揚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
通裁決事件,對本院109年度交字第11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
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再審原告應予補正: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
事件,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起訴,
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300元
,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二、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至再審原告繳費後,其所提起之再審之訴若有其他起訴不合
法之情形,本院仍將依法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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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