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23號
KLDV,112,補,323,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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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吳俊德

上列原告對被告康錦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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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