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吳俊德 上列原告對被告康錦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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