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2年度,326號
KLDV,112,基簡,326,2023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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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銘陳宗漢陳惠芳陳惠美陳德明間代
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宗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含最新戶籍謄本),或具狀聲請公示 送達。
(二)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載明被告陳宗漢之送達地址為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惟經按址送達為寄存送達,且未 據前揭被告至轄區警察機關領取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 書,致本院無法判斷是否已為合法之送達,於法不合,爰裁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前揭被告之最新住所或 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陳 宗漢(含最新戶籍謄本)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 送達,並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其中 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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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