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27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38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住臺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一段47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最新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同項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文裕營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英俊為被告 提起本件訴訟,惟林英俊已於民國112年5月13日死亡,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不得由林英俊為被告文裕 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被告無 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爰命原告於5 日內依主文所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對被告文裕營造 有限公司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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