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04號
KLDV,112,司促,3404,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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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五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五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2年05月07日止累計434,835元正未給付,其中398,975
元為消費款;35,661元為利息;1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4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8975元 郭五義(原名郭義雄) 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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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