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25號
KLDV,112,司促,3225,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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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6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馨瑩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雅詩  住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104巷8之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Q222559197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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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