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57號
KLDV,112,司促,2957,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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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謝明華

債 務 人 蔡周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九六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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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